1.「普法课堂」试用期内电视坏了,谁赔偿?
为在电商盛行的销售市场中生存,某大型商场在双十一也举办促销活动,在电视、冰箱、空调等大型家电销售区域更是打出了“7天适用,满意付款,不满退货”的标语。
正逢搬进新家,李雷便在此处领用了电视、冰箱、空调三件套回家试用。
没过两天,台风肆虐,电闪雷鸣,李雷领回来的电视被击伤损坏。
李雷通知商场要求退还电视,却不成想遭到拒绝,还被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
请问:
电视损坏,李雷要赔偿吗?
李雷要支付电视使用费?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的专章中规定了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使用费、风险承担等问题。
所谓试用买卖合同,也称试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在试用买卖中,买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使用或者试验标的物,以买受人经过一段时间后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在本案例中,李雷在领用空调时双方并未对电视的使用费进行约定,故李雷是无需支付使用费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本案例中,电视在试用期内被损坏,该风险应该由商场承担,李雷无需赔偿。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允许存在例外。如果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承担,自然应当得到尊重。
2.网购电视机签收后发现屏幕破裂,法院判商家赔5800元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小王从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拆封安装的时候却发现屏幕破裂了,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提示过小王签收时要“通电验机”,因此签收后产生的问题一概与商家无关,随后,小王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商家给付小王维修费用5800元。
该案中,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于是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是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不能正常显示。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破裂的电视机屏幕。 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0000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同意原告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小区封控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理由。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3.签收时未及时拆封检查,刚安装好的电视机裂了屏,谁来补偿?
小王(化名)网购了一台电视机,
结果多日后拆封安装时,
发现屏幕破裂了。
商家辩称曾多次提示小王
“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
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担责。
小王不得不自费更换电视屏幕,
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由商家给付小王更换电视屏幕的维修费用。
法院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大型电器等耐用商品时,要合理预计送达时间与安装时间;仔细浏览商品销售页面,在签收及安装过程中尽可能留存相应证据,规避自身风险。
据了解,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王便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在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后,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
直到同年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出现了屏幕破裂的问题,并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均不能正常显示。之后,小王自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万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同意原告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该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
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因小区原因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理由。
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屏”,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该案中,原告已完成屏幕更换,涉案商品能够正常使用,被告瑕疵履行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需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原告并未证明被告对其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购买的安装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进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4.网购的电视机屏幕出现破损 多方协调后 消费者接受德邦物流理赔方案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刘闪)从电商平台购买了电视机,花费3599元,商家通过德邦物流送到家,打开却发现屏幕有破损,物流公司只同意赔偿1079元。近日,武汉市民王女士向极目帮办栏目反映此事,经过记者反映和武汉市邮政管理局协调,德邦物流同意赔偿2500元。
王女士介绍,今年6月,她在网上下单,花费3599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6月29日,商家通过德邦物流把电视机送到家,现场打开包装时,发现屏幕有破裂。德邦物流的快递员当天把电视机带走,说会有售后处理,并备注了异常签收。王女士并告知了商家,商家回复由德邦物流负责理赔。
7月12日,德邦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她说,只能在确认电视机收货后赔付1079元,她对此不满。商家建议她找德邦物流,德邦物流的方案她又不能接受,最后向极目新闻反映了此事。
7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将王女士的遭遇,通过德邦物流客服进行了反映。工作人员表示,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有进展会联系记者。记者随后又向武汉市邮政管理局反映此事,该局非常重视,表示将协调德邦处理。王女士回复记者,最近德邦物流回复她只愿意赔付2500元,她还是无法接受。因为她一开始提出的是拒收,德邦物流却写的异常签收,这给她退款退货造成麻烦。如果当时直接拒收,电商平台就可以按流程退还全额费用。
记者向派送电视机的德邦物流网点核实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当时送货验收发现有问题,按照流程,物流联系了发货的商家处理,商家反馈按异常签收处理,他们后来联系了收货人进行理赔,理赔金额由理赔小组定损。虽然电视机的保价4000元,但具体理赔要综合保价、货物实际价值、受损情况来判定,不是保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赔,后续给王女士提供的理赔方案是把电视机送货后赔付2500元,她没有接受。
王女士表示,当时快递员收走电视机后,并没有明确说清楚,她在等待理赔期间又新买了一台电视机,现在已经不需要这台破损的电视机,因此没有同意。
武汉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经过该局调解后,双方未达成一致。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件发生损毁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经过记者再次与王女士沟通,她表示不想再为此事纠结,打算接受2500元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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