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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空调HUF故障代码(大客车空调故障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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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欧盟法院近期案件判决要旨选译(三)

编者按:

本次推送为西政行政法学院欧盟法院判例翻译小组第三次翻译练习。本次翻译为内容为欧盟法院关于其2018年审判工作的统计及简要分析和五个案例翻译。五个案例分别涉及公共采购规则、银行业互助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补贴、网购床垫洗涤后的退货权、驾照教育是否属于可免除增值税的教育活动以及合同不公正条款指令。感谢译者授权。

作者:西政行政法学院ECJ判译小组

2018年欧盟法院司法统计: 欧洲法院和综合法院效率创下新新纪录,完成了1 769个案件

(翻译者:刘铮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欧洲法院

卢森堡,2019年3月25日

虽2016年和2017年完成的案件数量已攀升至约 1 600个, 但2018年完成的 1 769 起案件数量却超越该数甚多。诉至两个法院的新案件总数为 1 683 起, 这证实了近年来的上升趋势。效率的提高令未决案件数量相应减少:2017年和2016年分别有 2 420个案件和 2358 起案件 ,而2018年只有 2 334 起案件。

欧洲法院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849个新案件对该法院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水平, 比2017年增加了110起案件, 增加了近15%。这尤其是由于申请初步裁决的请求增加增加, 从2017年的533件升至2018年的568件。这一数字在过去十年中几乎翻了一番, 成员国提出初步裁决的请求占欧洲法院未决案件的70%。对综合法院裁决提出的上诉增加了 35%, 从147起增加到199起。直接诉讼也有所增加。虽然临时措施申请的数量较低,这是一个例外程序;尽管如此,它在数量上也翻了一倍 (从2017年的3份申请到2018年有6份申请)。正如列纳尔茨(Lenaerts)院长强调, “这些统计数据显示,欧洲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巩固欧盟的基本价值, 增强成员国法院以及所有诉讼当事人对欧洲一体化的信心”。

2018年, 欧洲法院的效率十分卓越。2018年结案的案件数量从2017年的699起增加到760起, 创历史新高。由于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所作的努力已达到极限, 因此必须能够很快实施计划计划中的有关事先受理某些上诉的机制。

欧洲法院还见证了2018年的平均诉讼程序时长也有所下降。如果从诉讼类型来分析这一平均期限, 显然初步裁决请求的提起期限略有增加, 从15.7个月些微增加到 16个月;至于上诉用时则大幅下降到 13.4个月,这意味着比2017年提高了近4个月。直接诉讼的平均诉讼用时大幅减少, 从2017年的20.3个月减少到2018年的18.3个月。

综合法院

与2017年相比, 呈于综合法院前的案件数量略有下降, 新案件为834起, 减少了9% 左右。这一数字必须加上44项临时措施申请, 上这些特殊情况的话,但这一数字相当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数字。

同时, 综合法院确认了效率的上升趋势, 创下了 1 009个已结案案件的记录, 比2017年增加了近13%。

效率提高的直接结果可见于未决案件数量, 目前只有 1 333个未决案件, 而2017年有 1 508 案件 (减少了近 12%)。

从2017年起, 诉讼的总体用时 (通过判决或命令处理的案件为 20个月) 略有增加, 原因是已处理的竞争法案件数量众多, 因其内容和复杂性,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时间要比其他案件的平均水平长得多。尽管存在这一短期因素, 这些数值仍明显低于欧盟司法架构改革实施前观察到的水平。

从数量的角度证实了采用这种新的司法架构的成功。事实正如贾格尔(Jaeger)院长所指, “综合法院因其司法能力的强化, 现在可以将更多的案件 (2018年为87件) 移交给由5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这样做能够保持判例法的质量, 并处理那些产生重大议题的案件 “。

案例一

公共采购规则不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由非营利组织或协会提供的运送病人的服务。

(翻译者:谢纯晓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行专业2018级研究生)

欧盟法院

卢森堡,2019年3月21日

CaseC-465/17判决

FalckRettungsdienste GmbH及其他诉Stadt Solingen

在邀请一些公共援助协会提交标书后,索林根市(德国)于2016年将为期五年的紧急服务合同授予其中两家协会。该合同特别涉及在紧急情况下由一名急救人员在护理人员的协助下对患者的护理,以及由一名护理人员在一名医务助理协助下照顾由救护车运送的病人(后者,由合格救护车运送)。

FalckRettungsdienste公司和Falck Rettungsdienste所属的Falck A/S集团(以下简称“Falck”)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该授权是非法的,依据公共采购指令上规定的一般规则,其未能在欧盟官方公报中事先发布合同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级法院询问欧洲法院,假如这些合同符合某些CPV[通用采购术语]代码并且由非营利组织或协会提供,它们是否属于第2014/24号指令第10(h)条排除公共采购一般规则之适用的“危险预防服务”的概念。如果不(属于危险预防服务概念)的话,那么这些服务是否属于适用简化采购规则的“运送病人救护车服务”呢?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级法院还请求欧洲法院解释“非营利组织或协会”的概念。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裁定,根据该指令第10(h)条,通常的公共采购规则,包括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合同通知的义务,不适用于与民事防护、民事保护和危险预防有关的公共合同,但有两个条件,即(i)这些服务与某些通用采购术语代码相对应(这里是与“紧急/救援服务”或“救护车服务”相对应),(ii)它们是由非营利组织或协会提供的。然而,排除适用公共采购规则的情形又有例外情况,它不包括运送病人救护车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受简化的公共采购制度的约束。

法院指出急救人员/护理人员于紧急情况下在救护车上对患者的护理以及由合格救护车运送不构成“民事防护服务”或“民事保护服务”,而是属于“危险预防”的概念。从指令的字面和背景解释可以清楚地看出“危险预防”涉及集体和个人风险。

接着,法院注意到,在危险预防服务方面排除公共采购规则只会使非营利组织或协会提供的某些紧急服务受益,并且不得超出严格必要的范围。因此,公共采购规则的不适用性与紧急服务的存在密不可分。

法院的结论是,紧急情况下对患者的护理,由急救人员/护理人员在救援车辆中进行,涵盖在与紧急/救援服务相对应的代码里。然而,“救护车服务”的代码不包括合格救护车的运送,除非有可能或者潜在可能存在紧急情况,即,有必要运送一个在运输过程中患者的健康可能恶化(基于客观评估)的情况,这种风险意味着运送必须由接受过适当急救培训的人员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采购的一般规则(包括在官方公报中事先公布合同通知的义务)不适用,前提是这些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或协会提供。

最后,法院裁定,那些目的旨在承担社会任务、没有商业目的并且其所有利润都再投资于组织或协会目的之实现的组织或协会,属于指令含义范围内的组织或协会。因此,该指令将国家法律中承认为民事保护和防护协会的公共援助协会视为不属于“非营利组织或协会”,除非国家法律规定此类组织或协会不具有营利目的。

案例二:

综合法院撤销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认为受私法规制的财团为了其成员之一的利益而采取的支持措施构成“国家给予的援助”。

(翻译者:刘海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8级研究生)

欧盟综合法院

卢森堡,2019年3月19日

案件判决:T-98/16,意大利诉欧盟委员会, T-196/16, Banca Popolaredi Bari SCpA 诉欧盟委员会,以及T-198/16,Fondointerbancario di tutela die depositi 诉欧盟委员会

2013年,意大利银行Banca Popolare di Bari(‘BPB’)对另一家意大利银行BancaTercas(‘Tercas’)的增资表达了认购的兴趣,后者由于其在2012年度被Banca d’Italia(执行意大利央行功能的公共机构)发现存在不规范之处而置于特别管理之下。

BPB提出的交易条件是:Fondo interbancario di tutela die depositi (‘the FITD’)应该弥补Tercas的亏空,同时Tercas应接受审计。FITD是一个受到私法规制的、作为互利性实体的银行集团,它有权为了其成员的利益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其成员被置于强制清算,那么它就提供法定存款担保(强制干预);(2)根据其章程,如果此类干预可能减少其成员由于对存款进行担保而承受的负担的话,也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自愿干预,包括支持性或预防性干预的方式)。

2014年,在彻底搞清楚为了Tercas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比起退还银行存款,在经济上更为有利以后,FITD决定弥补Tercas的负资产净值,并且给予它一定的担保。那些措施得到了Banca d’Italia的认可。

由于不确定是否符合欧盟国家补贴规则,所以欧盟启动了详尽的调查。据2015年12月23日的决定,欧盟委员会认定,相关措施构成了意大利给Tercas的国家补贴。

意大利(案件T-98/16)、BPB(案件T-196/16)以及得到了Banca d’Italia支持的FITD(案件T-198/16)请求综合法院宣告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无效。

根据今天的判决,综合法院撤销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它错误地认为施予Tercas的措施构成了对国家资源的使用并且可归因于国家。

关于“国家给予的援助”的概念,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项的意义范围之内,法庭注意到,那些援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独立的条件:(1)必须可归因于国家;同时,(2)必须通过国家资源进行援助。

关于援助必须可归因于国家的要求,法庭注意到,在为了Tercas之利益的措施是由私人主体FITD所采取的这种情况中,欧盟委员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些措施的实施受到公共机构事实上的影响或控制,因此,他们实际上可归因于国家。在目前的案件中,欧盟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证据能支持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事实上,案件卷宗包含了大量的证据条款表明:FITD为了Fercas的利益采取措施时是独立行动的。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首先,作为担保存款体系的一部分,当有集团成员被置于强制清算时,意大利法所授予FITD的权力仅仅是退款给存款人(最大值为每一存款人100000欧元)。这种情况以外,FITD不得基于一个经由意大利法律所获的公共权限而行动。也正因此,在实施强制清算的情况下,担保存款体系所采取的支持性措施与为了Tercas的利益而采取的支持性措施具有不同的目的,它不符合构成公共授权的要求。

法庭进一步注意到,欧盟委员会未能证明,其他意大利公共机构被牵连到争讼中的这些措施的制定中。法庭注意到,在那些关系中,FITD是一个受私法规制的财团,依据其章程,FITD“代表财团成员并为其利益”行事。此外,它的管理机构由FITD大会任命,同时,如其他机构一样,(管理机构)仅由银行财团成员组成。法庭陈述到,在这种情况下,Banca d’Italia授权FITD为了Tercas的利益采取措施,并不构成争讼中的措施可能归因于意大利政府的证据。当Bancad’Italia进行援助时,它只是出于谨慎的监督之目的,检查它(FITD)是否遵守了监管框架,而不是要求FITD采取任何步骤去支持Tercas。更进一步说,这些参加FITD管理机构会议的Banca d’Italia的代表们,在本案中,扮演着一个纯粹被动的角色,即作为一个简单的观察者。Banca dItalia参与进FITD、BPB与Tercas的特殊管理者之间的谈判,仅仅是作为监管当局采取了合法且普通的意见交换形式,这对于FITD为Tercas的利益而采取措施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

至于说,关于(需要满足)采取通过国家资产进行融资的措施的要求,法庭的结论是,欧盟委员会没有证明由FITD通过支持性措施而给与Tercas的资金是受到意大利公共当局所控制的。在这一点上,法庭认为,这些FITD为Tercas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源自一个提议,而这个提议最初由BPB提出,随后被Tercas实施,根据FITD的章程,使用的基金由FITD的成员们提供,并且为了成员们的利益。因为在这次事件中,Tercas被置于强制清算的情况下,给予Tercas援助比起执行法定保证金给存款人,付出的代价更少。

案例三:

匈牙利的法律禁止追溯取消使用外国货币计算的贷款合同且包含与汇率风险相关的不公正条款违法了欧盟法;在没有不公平条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取消应当被允许的。

(翻译者:刘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欧盟法院

卢森堡,2019年3月14日

CaseC-118/17判决

Zsuzsanna诉匈牙利埃尔斯特银行

2007年5月, Zsuzsanna Dunai 夫人匈牙利埃尔斯特银行(依匈牙利法律成立的)签订了合同,这个贷款合同是以瑞士法郎(以下简称CHF)标价的,根据合同,这笔贷款是以匈牙利福林一种货币单位,以下简称HUF)预付给借款人的,并且CHF兑HUF的汇率是以贷款条约签订时,银行当天的CHF兑HUF的买入率计算的。此外,合同提到贷款将以HUF偿还,而偿还的数量是根据银行当天每笔偿款CHF兑HUF的实际卖出率计算。

以CHF标价但以HUF预付的贷款实际上会因CHF兑HUF汇率的波动而产生汇率风险。根据合同,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在订立合同后,汇率风险表现形式为以HUF兑CHF的汇率明显下跌从而使以HUF计算的偿款的数额的实际增加。

2014年,匈牙利通过立法(2014年立法),专门修订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贷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其中包含有允许银行由于贷款预付和偿还时应用的汇率不同而赚取的与兑换差额有关的利润。然而,2014年立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涉及到合同的这些条款,因此,当他们遇到汇率风险时,仍继续由借款人承担。

2014年法律规定,借款人不可追溯取消(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有关取消的判决之的那段时期内有效)贷款合同,而这个贷款合同包含了未被法律直接涵盖的不平等条款,比如与汇率风险有关的相关规定。

在审理Dunai夫人与匈牙利埃尔斯特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的合法性的争端 时,the Budai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匈牙利布达中央地区法院)请求就有关不公正条款的指令与2014年法律的一致性出裁决,根据不公正条款指令,首先,这样的条款不能约束消费者,其次包含了这些条款的合同只有在消除了公平条款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继续存在。

根据今天的审判,法院提出,首先,在匈牙利立法机关决了与信贷机构的实践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由签订了包含与外汇差额相关的条款的贷款合同,通过立法和安全措施修订这些条款,实现了欧盟立法机关在包含不公正的合同方面所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包含了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平衡,同时尽可能地保持整个合同的效力而不是取消包含了不公平条款的整个合同。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尽管如此,不公平的条款在原则上应该被视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以便使得他们和他们在没有此类不公正条款的情况下,享有同样的法律和事实上的待遇。

因此,有关外汇差额的条款,2014年立法通过赋予消费者一项权利,以恢复被买方或供货方基于不公平条款而不当地获取的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得消费者得以恢复他们在不存在不公正条款的情况下本该享受到的法律和事实上的待遇。在这一点上,2014年立法是符合上述指令的。匈牙利法院负责判断本案中这些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

关于汇率风险的条款方面,法院认为该条款确定了合同的主题,因此,只要该条款的不公正本质得到显现,包含此类条款的合同之继续在法律上就是不可能的——但这也要交由匈牙利法院去判断。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依据提交欧洲法院裁决的要求,2014年法律似乎是在暗示消费者,在他们援引有关汇率风险的不公平性质的条款时,还必须要求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布到判决做出前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包含不公正条款的合同没有这些条款就无法继续存在的话,那么这些法律就足以保护这些合同不被整体取消而使得消费者继续受到不公正条款的约束,由此,在这些问题上,2014年法律不符合指令的要求。

案例四:

B、C1类机动车驾驶学费不属于免除增值税的学校或大学教育

(翻译者:马晶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行专业2018级)

卢森堡,2019年3月14日

判例C-449/17

A&GFahrschul-Akademie GmbH诉FinanzamtWolfenbüttel案

私立驾校A&G驾驶学院(以下简称A&G)就德国税收部门拒绝将其主张的学车费纳入免征增值税部分而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涉案学车费是指学员为了取得B类和C1类的驾驶执照(即B类可驾驶客车吨位不能超过3.5吨,C1类可驾驶客车吨位不能超过7.5吨)。

A&G认为,他主张的学车费包括的传授实践性和理论性知识,而这对于获得B类和C1类机动车驾驶执照来说是必要的。A&G同时认为,获得上述驾驶执照除仅为了休闲娱乐外,还能够满足一些专业性的需要。因此在A&G看来,增值税 中“学院或大学教育”概念能够涵摄为了取得驾驶执照而缴的学车费部分。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对“学院或大学教育”的概念是否能够涵摄系争机动车学车费作出解释。

今日之判决,欧盟法院复函为:该案不能够涵摄。

欧盟法院认为,基于VAT指令的含义,通常情况下 ,“学院或大学教育” 的概念在是一个包括传授一系列丰富多样的知识和技术的综合体系以及学生或学员在该传授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自己获得的知识和技巧而取得进步和更加专业化的过程。该概念不能涵摄驾校所主张的,为了取得B类和C1类机动车驾驶执照而缴的学车费,涉案A&G即为适例。

毫无疑问机动车学车费包含了一系列的实践性和理论性知识。然而,就它自身而言它是一种专门性的费用,该费用并不等于是包含了一系列丰富多样内容的知识和技巧的传授或者进一步发展,这本来就是学院或者大学教育的特征。

案例五:

交付后被撕下塑料保护膜的网购床垫仍适用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退货权

(翻译者:邵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欧洲法院

卢森堡,2019年3月27日

CaseC-681/17判决

schlafenleben wohnen GmbH(slewo)诉 Sascha Ledowski

与网购服装一样,我们可以认为,销售者在不损害健康保护和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被退货的床垫仍可销售。

SaschaLedowski先生在一家德国线上零售商Slewo的网站上购买了一张床垫。当他收货后,他撕下了包裹覆盖在床垫上的塑料保护膜。之后,他将床垫退回了Slewo,要求Slewo以床垫1094.52英欧元零售价进行退款并退回运费。

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通常有14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Slewo认为Ledowski先生没有权利行使该项退货权利。Slewo提出,《消费者权利指令》排除了针对以下这一种商品情况的退货权,即“因健康保护或者卫生原因不宜退货的密封货物在交付后被消费者拆封的商品”。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Germany)请求欧洲法院对该指令做出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希望知道的是,床垫等消费者收到后拆除了保护包装的货品是否属于指令所排除情形的范围之内(即不可退货)。

根据今天的判决,欧洲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此,消费者从网上购买的床垫上撕下塑料保护膜并不妨碍该消费者行使其退货的权利。

法院认识到,赋予消费者退货的权利是为了在进行远程销售的特殊情况下,即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看不到销售产品的实体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消费者的退货权是为了抵消对于消费者在远程合同中的不利地位而赋予消费者一段必要的合适的反应时间来检查和测验收到的商品,以证实其种类、特征和功能与网上描述的是否一致。

就上述的例外情况而言,货物的本身性质决定了其包装出于保健或卫生原因而密封是合理的。因此,货物包装的开封使其丧失了健康保护或卫生方面的保证。消费者一旦打开了包装,该商品就丧失了健康保护或卫生方面的保证,该商品可能无法再被第三方使用而不能被二次销售。

依据欧洲法院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一张在交付后被消费者撕下塑料保护膜的床垫不属于退货权利的例外范围。

首先,尽管这张床垫可能存在已经被使用过的潜在可能性,但是仅凭这一事实,并不就一定能判定这张床垫不再适合被第三方二次使用或者二次销售。在这方面,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一张床垫可以被连续入住酒店的客人使用,因此二手床垫是有市场的并且二手床垫可以被深度清洗。

第二,关于退货权利,床垫可以等同于服装,《消费者权利指令》明确规定,在试穿后消费者有权退回此类物品。因此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等价情况:对于那些甚至与人体直接接触过后而又被要求退货的商品,在不影响其健康保护和卫生的情况下,销售者可以通过清洗和消毒等方式使其可以为第三人使用或二次销售。

但是,法院指出,根据《消费者权利指令》,如果消费者对商品做了超过必要的、为证实商品种类、特征和功能是否与描述一致的以外的处理,从而对商品造成了价值减损,那么消费者将会丧失退货权。

编辑:江俊文

2.THE TIRE COLOGNE 2022:步入正轨,急速狂奔

“距2022年科隆国际轮胎展开幕还有七个多月的时间,已超过65%的展位被预订。令人赞叹的不仅是参与者的数量,还有他们的质量。”科隆国际轮胎展的总监Ingo Riedeberger还表示:“业内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已确认出展。从现已注册数量来看,行业已迫不及待地想再次在展会上碰面。来自35个国家的约400家企业和品牌将出席该展会,并将展示其产品和服务。”

随着初始注册期的结束,已确认参展商包括Bridgestone,Continental,Falken,Hankook,Nexen和Pirelli等轮胎制造商,轮胎批发商Bohnenkamp和Interpneu,另外还有轮胎零售网GDHS。知名车轮制造商Superior也将重返科隆舞台。

此外,还有许多提供维修和车间用品、轮胎翻新和旧轮胎加工的公司现已预订。车间领域供应商Hamaton、Huf和Wegmann等现已注册;轮胎翻新和回收领域已确认的参展商有Industriasdel Neumático、Rekor Kaucuk和VMI等公司。由废旧轮胎回收和处理公司组成的已获得认证的ZARE Group联盟,也在计划参与展会。

科隆国际轮胎展是针对轮胎制造商、专业轮胎经销商、车辆服务供应商、车间装配工、回收专家、翻新工以及与轮胎和车辆行业相关的所有企业的专业性展览会。以内容丰富的论坛、主题区和特别活动为特色,提供额外更多的信息和灵感。

全球翻新大会(GRC)是轮胎翻新行业的国际活动,将于2022年5月24日举行,为相关主题的讨论提供一个全球平台。重点主题将包括轮胎翻新在欧洲绿色协议中的作用,计划将欧洲轮胎标签法规扩展至包括翻新HGV和客车轮胎,以及全球轮胎翻新行业的定位和发展等。

*本文最终解释权归科隆展览所有,转载请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3.不礼让斑马线,你被曝光了!(十二)

斑马线是衡量文明的标尺线

更是守护安全的生命线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创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对以下“不礼让斑马线”行为进行

曝光

案例1

陆某胜,2023年12月28日驾驶云HUF761小型轿车,在马关县城区骏城路与联华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处交通违法记分3分,罚款人民币150元。

案例2

骆某泽,2023年12月28日驾驶云HL2060小型轿车,在马关县城区骏城路与联华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处交通违法记分3分,罚款人民币150元。

案例3

蒋某威,2023年12月28日驾驶云HEJ966小型普通客车,在马关县城区骏城路与联华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处交通违法记分3分,罚款人民币150元。

案例4

罗某秋,2023年9月22日驾驶云HD07395小轿车,在马关县城区骏城路与联华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处交通违法记分3分,罚款人民币150元。

案例5

王某玉,2023年9月22日驾驶云HD03182小型轿车,在马关县城区骏城路与联华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处交通违法记分3分,罚款人民币150元。

4.TPMS强制安装带来爆发性机会,回调可积极关注

什么是TPMS

12月3日,2019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将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举办,作为全球领先的原配市场和独立售后市场TPMS方案供应商,保富电子将在这次展会上展示其多样化的TPMS解决方案。

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英文Tire Pressure Monitor System。它的的作用是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对轮胎气压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并对轮胎漏气和低气压进行报警,以确保行车安全。目前已安装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的有奥迪、宝马、奔驰、法拉利、保时捷和大众等的部分车型,可以说 TPMS现在还属于比较高端的产品,离大众化和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距离。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在产车开始实施强制安装要求;微型车会有一年的缓冲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部标配。随着TPMS国家强制标准的实施,使得TPMS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

TPMS概念股分析

保隆科技: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排气系统管件、气门嘴、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平衡块、汽车结构件和传感器。是国内TPMS产品寡头,市占率在五分之一左右,与德国Huf合资成立保富电子有望在全球市场跻身至第三

威帝股份(603023),国内领先的客车车身电子控制产品提供商,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电 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公司主营产品包括 CAN 总线控制系统、总线控制单元、控制 器(ECU 控制单元)、组合仪表、传感器等系列产品。2019年11月,公司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有胎压监测相关产品,会根据客户的需求供货。

苏奥传感(300507),是一家以汽车油位传感器的研发和生产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是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主要产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传感器及配件、燃油系统附件及汽车内饰件。公司积极进行战略规划与布局,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市场培育,已经基本掌握了汽车胎压传感器,国六标准需求下的OBD蒸汽压力传感器、隔离阀、FLVV阀等产品的核心技术。

万通智控:从事轮胎气门嘴、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以及相关工具及配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制造商。在售后服务市场(AM市场),公司与31Inc.、Tyresure、REMA等品牌售后服务商展开紧密合作;在整车配套市场(OEM市场),公司与中策集团、Haltec等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及上汽集团等整车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结论

这些股票虽然评分不高,当下业绩不算突出,但考虑到行业前景,回调可关注。

投资者如果需要详细的资料,私信数字666索取。

特别声明:

1、本文任何信息内容,仅供参考,只对您投资决策时起到辅助作用。2、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个人投顾证号:A0460619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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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xiuhu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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