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政厅近日联合宁夏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为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通知》将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对残疾孤儿的收养范围、程序、保障政策、补贴程序和跟踪回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将残疾孤儿定义为宁夏区内年龄在0至18周岁的残疾儿童,包括父母双亡且无法寻获生父母的散居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以及无法寻获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通知》规范了残疾孤儿的收养程序,明确了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保障政策。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办理落户手续后,可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自次月起开始发放。
为切实保护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将在收养登记分别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时开展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孤儿的融入家庭情况和成长状况,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将定期探访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并建立探访档案。
《通知》特別强调,如果回访或探访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县级民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