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ST起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ST起步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 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公司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时任监事饶聪美和独立董事李有星分别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募集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饶聪美和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